校訓:信、望、愛

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
( 林前 13:13 )

家教會會章

第一章 總章

  1. 會名:救恩書院家長教師會 (KAU YAN COLLEGE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新界大埔富善邨救恩書院
  3. 宗旨:
    1. 加強家庭與學校間的聯繫。
    2. 加強家長間的聯繫與溝通。
    3. 支援學校及共同推展教育。
    4. 改善學生福利。
    5. 促進學生學業及品德的培育。

 

 

第二章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
    • 普通會員: 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以家庭為單位)。
    • 當然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 名譽會員: 本校前任校長及教師。
    • 贊助會員: 本校舊生的家長(須於每學年申請)。
  2. 權利
    普通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及動議權。當然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只有表決、選舉及動議權,但沒有被選權。
  3.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依從會議決定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則毋須繳交會費。
  4. 會費
    1. 第一年會費為三十元。以後會費數目將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2. 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時繳納會費。
    3.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1. 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其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改會章。
    2. 選出家長常務委員。
    3. 檢討及通過常委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4.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2. 常務委員會 本會以常務委員會 (簡稱"常委會") 為最高執行組織。
    1. 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4.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5. 得邀請本校校董或社會人士為顧問。 (本校校監為當然顧問。本會之顧問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6. 批准接受捐款。
      7.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
    2. 組織:
      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十五人,由會員大會推選八名家長與本校校長及其委任之六名教師組成,(另設後補家長委員二人), 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常務委員會之各職位由常務委員互選產生,其成員包括:
      1. 主席一人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領導常委會推行會務之正常發展。(由家長擔任)
      2. 副主席二人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由校長及一位家長擔任)
      3. 司庫二人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常委會審核; 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擔任)
      4. 文書二人
        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擔任)
      5. 總務二人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擔任)
      6. 聯絡二人
        負責聯絡會員。(由一位教師及一位家長擔任)
      7. 文娛康樂四人
        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文娛康樂活動。(由兩位教師及兩位家長擔任)
    3. 任期:
      常務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義務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一職只可連任三次。如委員有中途離職者,則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應屆主席須於每年十月中旬召開會員大會,推選下屆委員。每屆任期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4. 其他: 常務委員會轄下得設特別工作小組推廣會務。

     

     

    第四章 會議

    1. 周年會員大會:
      於每學年十月內召開,依照常委會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常委會須在會期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
    2. 常務委員會:
      每年最少舉行三次例會,以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如主席或過半數常委認為需要時,常委員得隨時舉行,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3. 特別會員大會:
      遇有特殊需要時,得由常委會決議或由五十名會員書面要求,得召開會員大會,主席接到請求後須於兩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列明各點。通知方法及法定人數與周年大會同。
    4. 所有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規定人數出席時,會議即告取消。倘屬其他情形,該會議將於十四日內召開。延會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為合法人數。

     

     

    第五章 選舉

    1. 常委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之前一個月向會員發出常委會候選人提名票, 提名票須於截票日或前交回本會,凡會員如被籌委會/常委會/兩名或以上會員提名者即為合法候選人。
    2. 選出合法候選人後,常委會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候選人名單,於選舉當日,由出席會員選出常委八人。各選票應於會員大會中開讀,大會須邀請兩名非候選人之會員負責監票。票數最高之八人當選為常務委員,如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方法決定。當選常委及當然常委即席互選擔任常委會之各職位。
    3. 舊任常委,應於新任常委選出後一個月內,移交全部職務與新任常委。

     

     

    第六章 罰則

    會員如觸犯下列任何一項,常委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會籍

    1. 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
    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3. 冒用本會名義行事者。
    4. 行為致有損本會名譽者。
    5. 欠繳納會費者。

     

     

    第七章 修章、解散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

    2. 如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贈予救恩書院。

     

     

    第八章 附則

    1.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
    2. 本會不能討論個人問題,亦不應干涉學校的行政。
    3.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